申請教育部學產急難慰問金 應注意相關規定
【本報訊】專為教育工作人員、學生及幼稚園兒童設置之「教育部學產基金設置急難慰問金」,行之有年,但多數人卻不清楚如何申請。
承辦此一業務之軍訓室教官鄢藍妮表示,凡本校之教師(含進修部)及行政人員、在學學生(含進修部,不含研究所),凡因傷病住院7日以上或發生意外死亡者;遭受父母虐待、遺棄、強迫從事不正當職業行為,致無法生活於家庭者;父母雙方離異、分居或一方失蹤達6個月以上、或入獄服刑、遭裁員、資遣、強迫退休或其他因素未盡撫育責任者,均可於事實發生之日起3個月內向各系輔導教官提出申請,行政人員向人事室申請,本校將彙整申請案送交教育部指定學校辦理初審,核給1萬至6萬元不等之急難慰問金。
軍訓室特別強調,若申請人家庭總收入依最近一年綜合所得總額在新台幣100萬元以上,或土地及房屋價值合計超過1,000萬元以上,或其原因事實係可歸責於學生之故意違法行為,而該學生年齡在18歲以上者,不予核給,請特別留意相關規定,申請人或協助申請者可逕至http://edufund.ncut.edu.tw/參閱教育部學產基金設置急難慰問金實施要點,若有相關問題,可洽軍訓室,分機3046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