楊校長給教師的一封信-談本校「教師基本績效評估」之實施

各位老師道鑒:
本校創校已逾10個寒暑,回顧過去10年,本校於全國技職校院中所奠定之穩定基礎與卓越成效,學界騰聲,有目共賭,所有朝陽人均分享著這份榮耀,這一切都是各位老師凝聚共識、共同努力的成果。惟隨著近年大專校院如雨後春筍般成立,校際間種種競爭亦愈形激烈,對朝陽有深厚感情與認同之同仁,相信與本人一樣,在此刻必有相當憂慮並對自己有著不同於以往之期許。本校規劃之教師績效評估制度已通過於本(93)學年度先予試行,並預計於94學年度正式實施,即是一種突破性的作法,希望在創校10年之後,有機會藉此驗收自己過去努力的成果,並作為未來規劃發展方向的依據。
事實上,教育部有感於現行大學法中有關大學設立過於僵化,法令消極限制而不能充分發揮組織自主運作的功能,致使難以提昇教學研究之品質,且大學運作方式已無法因應全球化的競爭與衝擊,乃自民國87年起研修大學法,目前修正草案已於民國92年6月11日經行政院會通過,並將正式函請立法院審議。修正草案於第49條中訂定:大學基於學術責任及追求卓越之要求,應對於教師之教學、研究、輔導及服務工作進行評鑑,以作為教師聘任及獎勵等之重要參考,以彰顯評鑑之功效,並授權由各大學自行訂定相關評鑑規定。
另外,教育部為變更齊頭式之薪給制度及落實績效責任政策,已於去 (民國93)年10月間函送修正核定後之「公立大專校院教育人員學術研究費表」實施學術研究費分級制,目的在於鼓勵各校透過嚴謹之教師評鑑機制,針對教師的學術成就、研究成果及教學服務表現進行評鑑,並依據評鑑結果適度調整教師之學術研究費,以提昇教師教學、研究及服務品質。本措施雖將由公立學校開始實施,但私校必會隨之施行。
美國大學教授協會(AAUP)於西元1915年成立,迄今已有90年之發展歷史,其目前之宗旨有三:(1)精進學術自由與大學成員共治;(2)定義高等教育基本職業價值與標準;(3)確保高等教育對大眾的貢獻。以上顯示美國教師會除了重視教師之權益外,亦強調教師的任職要求。基本上,歐美學術界對於大學教師在教學、研究沒有達到預期水準或對學術不負責任,均不宜視為學術自由之藉口,故學術自由雖是大學追求學術發展成就不容或缺的基本條件,亦應是一種有條件的權利,必須符合對大學的責任與指標,方能享有學術自由之權利。
綜觀國內、外高等教育之發展趨勢,實施教師績效評估,儼然已成為全國性的做法,諸如台灣大學(於民國87年)、元智大學(於民國81年)、中興大學(於民國91年)、台灣科技大學(於民國89年)、交通大學(於民國88年)、政治大學(於民國90年)等學校,均已陸續辦理教師績效評估,因此,本校於此時跨出這一步,應為適當之時機。
本校目前實施之教師績效評估制度,係經本校「教師績效評估小組」4次會議逐步擬定,已於本(93)學年度第1學期第9次行政會議專題報告,並於本學期第2次行政會議提案通過試行,將依試行結果修正辦法,再提送校務會議審議後,正式於94學年度實施。
本制度之實施方式,係由教師每學年度填寫「教師基本績效評估表」,針對教學、研究及服務三項進行自我評鑑,連同佐證附件等資料送交各系(所)主管複核,經系(所)、院(中心)教師評審委員會審查後,將績效特優或未符合基本績效標準者,提送校教師評審委員會審議,依審定結果進行後續之獎勵與相關協助等措施。
各位老師應可發現,本制度僅係將本校既有法規中,對教師基本義務之要求再作提醒,實施之目的,除了為維持學校之教學品質外,更希望能增進學術研究風氣,提昇教師研究成果之表現,藉此於教學、研究與服務三方面,激發出更亮眼之成績,另一方面則對於表現未臻理想者,學校能有機會了解並提供必要之協助改善。在這裡要強調的是,實施本制度與學術自由並不相悖,學術自由是本校永遠的堅持,但身為培育社會菁英的一份子,實應勇於承擔學術責任與教育之神聖使命,適時檢視與評估自己的績效。
本制度尚屬試行階段,將視試行狀況予以調整與修正,過程中如有任何問題,敬請各位老師惠賜寶貴意見以供人事室參考。最後,由衷感謝各位老師的配合,相信經過大家共同的努力,朝陽必能於競爭激烈的環境中屹立不搖,並再次脫穎而出,卓然有成,本人真誠期盼與各位老師為朝陽共創美好的未來。耑此 敬祝
教安。

校長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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