打造優質科技大學之藍圖—績效評估體系之佈建

朝陽科技大學校務發展計畫(92至95學年度)系列專文(三)
顏吉利

一、前言
  本文係介紹本校92至95學年度校務發展計畫系列專文之完結篇。本系列第一篇專文旨在就校務發展計畫之規劃背景、模式與策略作一總綱式之說明。緊接著,第二篇專文係針對學術單位之前瞻性發展規劃、行政單位之務實性發展規劃作一概括性之介紹,以突顯本期校務發展計畫之「前瞻性(務實性)」、「具體性」與「可行性」。惟鑒於校務發展計畫各項(子)策略目標均需經由有效之管考方能落實,此即為本篇文章以「績效評估體系」作為論述主題之緣由。
  根據以上之背景說明,本篇文章之內容概如下述:於第二節中,先就本期校務發展計畫績效體系之構建原則作一整體性之說明;第三節則針對學術單位之績效指標,將之區分成共同部分與個別部分,分別加以說明;第四節係針對行政單位之績效指標,亦分成共同部分與個別部分,分別加以說明;第五節為結語。

二、績效體系之構建原則
  校務發展計畫之執行須經持續評估與考核,方能確實掌握進度與方向,或作為修正之參考,以全面達成發展策略目標。茲就本期校務發展計畫評估體系之構建原則說明如下:
(一)行動方案之管制與追蹤:
  1. 各單位發展計畫所提之行動方案,由研究發展處每月或每季定期進行追蹤,以了解各行動方案之進度,若有疑義時主動與該單位聯繫討論。
  2. 具爭議性或遭逢困難之個案,應由相關單位陳報,並經相關會議討論後,簽請校長核定。
(二)專案計畫之結案與評估:
  各單位研擬之行動方案,若獲校內以專案計畫補助或經由學校向教育部(或其他政府機構)申請獲得專案補助者,均應於計畫執行結束後一個月內繳交成果報告。本校研究發展處得委託校內資深教師審查,其結果提供下一學年度專案計畫評審之參考。各項專案計畫是否如期結案,以下列之標準進行評估:
  1. 具體完成列管案件之目標。
  2. 列管案件已執行至某一階段,且可改為經常性辦理時,可先行結案。
  3. 若受限於單位人力資源無法於近期內完成時,則列入下年度工作目標。
  4. 經評估後,認為該案不可行且無法有效達成目標時,將予以提前結案。
(三)單位績效之年終考核:
  各單位行動方案或專案計畫,其過程表現與成果績效,將適度予以量化,以顯現校務發展計畫實施過程的階段成果。
  綜上所述,可明白看出,依循上述之構建原則即能規劃出具體可行之評估機制,有助於行動方案之有效執行,進而有利於策略目標之順利達成。

三、學術單位之績效指標

四、行政單位之績效指標

五、結語
  本文所介紹者,即為研究發展處針對本期校務發展計畫進行管考時,所仰賴績效指標體系之綜合說明。
  除此而外,藉由此系列專文之撰寫,希冀全校教職員同仁對於本期校務發展計畫之「規劃」、「執行」與「管考」均能有一定程度之認識,進而形成共識,並全力參與。倘能如此,則打造本校成為優質科技大學之階段性發展目標,必能具體實現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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