教職員請假規則出爐 每年可有事假五日

【本報訊】最新的請假規則已在三月七日舉行的行政會議上通過了。該請假規則規定,教職員每學年得請事假五日,而因病必須治療或休養者,每學年得請病假二十八日。結婚的同仁者可請十四日的婚假,懷孕的同事,於生產前,可請產前假八日,可以分次申請,但不得保留至生產後;於生產後,可請產假四十二日。因配偶生產者,可以請兩天的陪產假。  在喪假部分,因父母、配偶死亡者,有十五天的喪假;繼父母、配偶之父母、子女死亡者,喪假十日。曾祖父母、祖父母、外祖父母、配偶之祖父母、配偶之繼父母、兄弟姐妹死亡者,給喪假五日。 對於因遭遇如颱風等不可測的天災、或人禍等特別事故,得請特別假,每學年合計可准假十四日。因捐贈骨髓或器官者,可視實際需要向學校申請假期。  請假規則也規定請假應由本人事先填具請假單,經核准後始得離校,但因疾病或意外事故無法親自請假者,得由他人代辦請假手續或事後五日內補辦,逾時未辦者以曠職論。教師及職員之請假在三日(含)以內者,由一級單位主管核准,在三日以上者,由一級單位主管覆核後,簽請校長核准;一級單位主管之請假,由校長核准。遇有學校重大活動或集會,教師及職員之請假一律由校長核准。  詳細的請假情形可洽詢人事室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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